贺雄与田彬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3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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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3068号案件名称
贺雄与田彬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贺雄;田彬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3068号原告:贺雄,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彬,男,1980年7月9日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贺雄与被告田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雄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缴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又鉴于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雄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 锐书记员 朱雪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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