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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嘉潞与孙明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特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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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特511号
  • 案件名称

    孙嘉潞与孙明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孙嘉潞;孙明艳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特511号申请人:孙嘉潞,女,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南街10号院6号楼4单元20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蔚,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明艳,女,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灵通观甲5楼3单元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申请人孙嘉潞诉被申请人孙明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孙嘉潞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嘉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嘉潞撤诉。审 判 员 付瑞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毛文蝶书 记 员 赵冬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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