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嘉潞与孙明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特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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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特511号案件名称
孙嘉潞与孙明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孙嘉潞;孙明艳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特511号申请人:孙嘉潞,女,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南街10号院6号楼4单元20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蔚,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明艳,女,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灵通观甲5楼3单元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申请人孙嘉潞诉被申请人孙明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孙嘉潞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嘉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嘉潞撤诉。审 判 员 付瑞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毛文蝶书 记 员 赵冬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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