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仁伟、王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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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532号案件名称
侯仁伟、王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侯仁伟;王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532号申请执行人侯仁伟,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王君,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侯仁伟与被执行人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1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君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侯仁伟17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仁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王君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向王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等文书,要求王君立即履行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对王君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信息等进行查控,并对王君名下账户进行冻结,委托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王君名下车牌为苏E9××**的汽车进行查封,因未能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3、到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王君名下无不动产;4、委托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到王君户籍地所在村委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依法将王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王君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王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委托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王君名下汽车进行查封,因未能扣押到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君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侯仁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俊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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