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兰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川0105执恢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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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川0105执恢582号案件名称
刘勇、兰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勇;兰娟;冯骥;余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105执恢582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兰娟,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冯骥,男,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余芳,女,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刘勇、兰娟与冯骥、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川0105执1645号,因暂无执行条件,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依职权恢复案件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川0105执恢582号。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余芳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查封期限至2022年7月4日届满),本院拟处置上述房屋,但被执行人余芳提起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1)川0105执异6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案对成都市青羊区房屋的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琨审判员 李 靖审判员 严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福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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