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松长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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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491号案件名称
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松长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松长;刘秋云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491号原告: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化县枫林街道鑫泰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刘元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阳,该公司监事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介华,湖南人和(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邹松长,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告:刘秋云,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原告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秋云、邹松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秋云、邹松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新化县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伍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吴敏彦代理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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