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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雪峰、李国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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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1795号
  • 案件名称

    秦雪峰、李国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秦雪峰;李国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1795号原告:秦雪峰,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李国吾,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锋,双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秦雪峰与被告李国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雪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雪峰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吾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秦雪峰负担。审 判 员  贺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张样红代理书记员  李永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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