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雪峰、李国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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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1795号案件名称
秦雪峰、李国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秦雪峰;李国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1795号原告:秦雪峰,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李国吾,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锋,双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秦雪峰与被告李国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雪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雪峰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吾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秦雪峰负担。审 判 员 贺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张样红代理书记员 李永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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