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颖峰、商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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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51号案件名称
陈颖峰、商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颖峰;商桂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51号申请人:陈颖峰,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被申请人:商桂林,男,1968年2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陈颖峰与被申请人商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陈提供与王禹共同共有的无锡市锡兴北路30-1063室房产作为保全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颖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商桂林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陈颖峰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 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谢张真书 记 员 施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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