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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峰、商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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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51号
  • 案件名称

    陈颖峰、商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颖峰;商桂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51号申请人:陈颖峰,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被申请人:商桂林,男,1968年2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陈颖峰与被申请人商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陈提供与王禹共同共有的无锡市锡兴北路30-1063室房产作为保全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颖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商桂林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陈颖峰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 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谢张真书 记 员  施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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