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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清丽、叶长旺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异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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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执异101号
  • 案件名称

    孟清丽、叶长旺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孟清丽;叶长旺;王秀杰;陈连叶;耿来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异101号异议人(案外人):孟清丽,女,汉族,1975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申请执行人:叶长旺,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王秀杰,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陈连叶,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耿来明,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执行叶长旺申请执行王秀杰、陈连叶、耿来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作出(2021)豫1729执21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耿来明所有的位于河南省确山县房屋一套。异议人孟清丽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请求新蔡县人民法院中止查封异议申请人孟清丽夫妻共有的、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东法院家属院北楼西单元2层西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61),中止本案的执行。事实和理由:一、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民终2428号民事判决书、新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9民初1893号、(2021)豫1729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耿来明对申请执行人叶长旺所负的赔偿款属耿来明的个人赔偿责任,不应查封夫妻共有房产。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耿来明名下,但系在孟清丽和耿来明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涉案房产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法院不得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处理。故异议申请人孟清丽提出确认其权利请求并要求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查封,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耿来明“所负的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赔偿责任,应当属于耿来明个人对外所负的赔偿债务,法院查封其夫妻共有房产不符合法律程序。二、异议申请人要求对其家庭财产中(涉案查封的房产)的属于异议申请人部分财产(房产)进行析产,应在查封程序前预留应属异议申请人的份额,剩余属于耿来明的部分房产给予查封,以便保护异议申请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涉案执行标的物是夫妻财产中唯一的大宗财产,而被执行人的债务也确实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且金额明显超过负债一方可能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故异议申请人孟清丽提出异议,要求对其家庭财产中(涉案查封的房产)的属于异议申请人部分财产(房产)进行析产,应在查封程序前预留应属异议申请人的份额,剩余属于耿来明的部分房产给予查封,以便保护异议申请人一方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贵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依法中止查封异议申请人孟清丽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盘龙街××办事处××路北段路东法院家属院北楼西单元2层西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61),并中止本案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户口本、银行交易明细、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均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叶长旺申请执行王秀杰、陈连叶、耿来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作出(2021)豫1729执21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耿来明所有的位于河南省确山县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为20××61)。另查明,孟清丽与耿来明于200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记载涉案被查封的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耿来明。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本案中涉案被查封的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耿来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对于涉案被查封的房屋的物权归属应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为准。针对异议人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应另行依法通过诉讼解决。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袁 征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肖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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