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兆仁控股有限公司、靳曼利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5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525号
  • 案件名称

    兆仁控股有限公司、靳曼利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兆仁控股有限公司;靳曼利;刘磊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525号申请人:兆仁控股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一办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95858F。法定代表人:张勇被执行人:靳曼利,女,1986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刘磊,男,1986年09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执行兆仁控股有限公司与靳曼利、刘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