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仁控股有限公司、靳曼利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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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525号案件名称
兆仁控股有限公司、靳曼利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兆仁控股有限公司;靳曼利;刘磊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525号申请人:兆仁控股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一办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95858F。法定代表人:张勇被执行人:靳曼利,女,1986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刘磊,男,1986年09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执行兆仁控股有限公司与靳曼利、刘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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