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丹东市某某管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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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5181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丹东市某某管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丹东市某某管理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518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宁,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丽娟,丹东市振安区方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东市某某管理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负责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丹东市某某管理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赫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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