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郭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恢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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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恢212号案件名称
杨洋、郭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洋;郭颖;王会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王会玲,女,汉族,1956年12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杨洋,女,汉族,1988年7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郭颖,女,汉族,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玲与被执行人杨洋、郭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7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会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洋、郭颖名下的银行、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郭颖名下位于西安市高陵区XX城XX路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室房屋予以拍卖,拍卖成交总价为601087元,支付另案(2021)陕0117执13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325163.86元,并支付拍卖费3000元,剩余272923.14元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王会玲。并对被执行人杨洋、郭颖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其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王会玲尚有债权127076.8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810元、保全费263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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