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洋、郭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恢2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恢212号
  • 案件名称

    杨洋、郭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洋;郭颖;王会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王会玲,女,汉族,1956年12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杨洋,女,汉族,1988年7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郭颖,女,汉族,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玲与被执行人杨洋、郭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7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会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洋、郭颖名下的银行、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郭颖名下位于西安市高陵区XX城XX路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室房屋予以拍卖,拍卖成交总价为601087元,支付另案(2021)陕0117执13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325163.86元,并支付拍卖费3000元,剩余272923.14元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王会玲。并对被执行人杨洋、郭颖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其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王会玲尚有债权127076.8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810元、保全费263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