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李某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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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1民初1463号案件名称
杜某、李某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杜某;李某案件缘由
抚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463号原告:杜某,女,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东青镇志愿村村民,住该村4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李某,男,1997年12月1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泉口镇腰巴槽村村民,住该村71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齐建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海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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