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伟、开封市开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5民初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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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5民初1573号案件名称
孙大伟、开封市开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大伟;开封市开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5民初1573号原告:孙大伟,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开封市开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开封市南郊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36898662。负责人:张开胜,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东,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孙大伟与被告开封市开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孙大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大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大伟负担审 判 员 曹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迎春书 记 员 欧 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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