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二华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224刑初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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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刑初200号案件名称
杨二华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二华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224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二华,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茶陵县。因犯某某某某罪,2004年11月2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2021年5月27日被茶陵县某某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茶检刑诉[20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二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件元、检察员助理刘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二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杨二华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期间认识了被害人马某1,在得知马某1需要找女朋友后,便想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马某1的钱财。为此,杨二华注册了昵称为“思念”(微信号:×××)的微信,向马某1谎称介绍一个名叫“刘某”的女子给他,并将该微信名片推送给马某1。此后,杨二华便以“刘某”的身份与马某1聊天,以谈恋爱为幌子获取马某1的信任后,再以缺钱花,缺车费、需要买东西等理由多次骗取马某1的财物。因“刘某”不断向马某1索取钱财的事被马某1的女儿马某2知道,随后马某2通过微信质问杨二华:“你介绍的刘某为什么总是向我父亲要钱”。杨二华担心事发,便通过自己的微信告诉马某1不要再给“刘某”钱,不久,杨二华因没钱花,又想到马某1好骗且来钱快,于是又通过昵称为“思念”的微信,冒充自己是“刘某”的闺蜜“陈群",并谎称“刘某”因吸毒被抓,借此继续使用昵称为“思念”的微信,以“陈群”的身份与马某1联系。杨二华取得马某1的信任后,又以“陈群”的身份假意与马某1谈恋爱,后以缺钱花、缺车费,需要买东西等理由多次骗取马某1的钱财至2021年2月事发。杨二华累计从马某1处骗取81500余元。被告人杨二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杨二华及其家属向被害人马某1退赔共计1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二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杨二华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杨二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杨二华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杨二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借条、银行明细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交易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唐某、杨某、马某2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4被告人杨二华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同步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二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茶陵县某某局从杨二华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二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二华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杨二华所诈骗款项已部分退赔被害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杨二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二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杨二华退赔人民币六万九千五百元给被害人马某1;三、对从被告人杨二华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二华的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所处罚金及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红霞人民陪审员 罗卫明人民陪审员 吴红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红斌书 记 员 谷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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