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烨磊物流有限公司、张世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416号之八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416号之八案件名称
东阿县烨磊物流有限公司、张世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东阿县烨磊物流有限公司;张世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41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东阿县烨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法定代表人:张红雷,经理。被执行人:张世昌,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阿县烨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世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锁定了被执行人张世昌的驾驶证。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世昌驾驶证的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科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26号 下一篇 丁勇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7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