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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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26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182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立案之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某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号内存款234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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