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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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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26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182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立案之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某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号内存款234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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