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杰、周兴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恢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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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恢428号案件名称
刘艳杰、周兴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艳杰;周兴楠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恢428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周兴楠,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杰与被执行人周兴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5)长民二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艳杰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屋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周边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北捷审判员 王宏波审判员 刘 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增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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