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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良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孙恒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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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4119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良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孙恒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良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孙恒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6民初4119号原告:孙xx,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负责人:张x。原告孙xx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孙xx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x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xx撤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淼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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