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良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孙恒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41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4119号案件名称
陕西良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孙恒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良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孙恒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6民初4119号原告:孙xx,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负责人:张x。原告孙xx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孙xx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x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xx撤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淼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伟利饲料店、宁桂珍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82号 下一篇 刘艳杰、周兴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恢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