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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智新、丁伟才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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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028号
  • 案件名称

    曹智新、丁伟才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曹智新;丁伟才;肖启云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智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昱春,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伟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庚,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肖启云,女。上诉人曹智新因与被上诉人丁伟才、原审被告肖启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丁伟才在诉讼中表示,其聘请曹智新经营管理案涉泵车,按常理丁伟才应向曹智新支付相应报酬。如将案涉泵车租赁费50万元认定为曹智新的不当得利,全部由曹智新返还,又不对丁伟才应支付给曹智新的报酬进行处理,显然不当。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智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宏审 判 员  刘丽娅审 判 员  丁枥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许建中书 记 员  匡光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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