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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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1916号案件名称
王谦、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谦;王明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1916号原告:王谦,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城XX组。被告:王明明,男,1961年4月8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组。原告王谦与被告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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