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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谦、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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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1916号
  • 案件名称

    王谦、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谦;王明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1916号原告:王谦,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城XX组。被告:王明明,男,1961年4月8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组。原告王谦与被告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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