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佳慧、曹恩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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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89号案件名称
赵佳慧、曹恩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佳慧;曹恩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689号原告:赵佳慧,女,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被告:曹恩东,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原告赵佳慧与被告曹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整;2、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市场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0元。经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20年2月1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收到款项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还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法院査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地址、联系方式,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经本院送达通知单,通知原告限期内提供有效地址、联系方式,交纳公告费,如不能预交公告费,则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限期内未提供有效地址、联系方式,交纳公告费,故本院根据通知书内容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佳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冲书 记 员 孙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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