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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汉忠、郝建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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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530号
  • 案件名称

    惠汉忠、郝建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惠汉忠;郝建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530号申请执行人:惠汉忠,男性,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清涧县二郎山乡西庄里村。被执行人:郝建忠,男性,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清涧县宽州镇赤土沟村。申请人惠汉忠与被执行人郝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惠汉忠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费173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依法对其存款账户予以冻结。3、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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