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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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012号案件名称
重庆新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新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4012号 原告:重庆新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园区大道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MN6AXP。法定代表人:何鸿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18楼1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73940D。 法定代表人:钟晓兵。原告重庆新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新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收取计29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新方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亚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兰前庆-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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