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诗施与纽西之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恩(天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31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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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310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诗施与纽西之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恩(天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诗施;纽西之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优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恩(天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肖像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3102号之一原告:刘诗施,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进锋,北京锋戈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纽西之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勇,执行董事。被告:中恩(天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刘国洪,职务不详。被告:上海优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东区3楼325室。法定代表人:刘晓坤,职务不详。原告刘诗施与被告纽西之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西之谜公司)、中恩(天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优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审理中,被告纽西之谜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出具裁定驳回了被告纽西之谜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诗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诗施负担。审判员 付琰书记员 徐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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