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子建、高子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625(2021)陕0112执7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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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625号案件名称
高子建、高子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625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子建;高子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762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子健,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子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669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882.40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高子健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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