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芬、郇青会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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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075号案件名称
杨雪芬、郇青会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雪芬;郇青会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杨雪芬。被执行人:郇青会。申请执行人杨雪芬与被执行人郇青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826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丽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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