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恩飞、高文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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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632号案件名称
宋恩飞、高文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宋恩飞;高文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宋恩飞,女,1958年8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高文学,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宋恩飞与高文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9250元,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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