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望珍诉何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67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6752号案件名称
廖望珍诉何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廖望珍;何勇;张立中;岳阳市汇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岳阳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6752号 原告:廖望珍,女,汉族,1953年1月20日出生,住临湘市。 被告:何**,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汨罗市。 被告:张立中,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华容县。 被告:岳阳市汇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中,总经理。 被告:岳阳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徐训典,总经理。 原告廖望珍与被告何**、张立中、岳阳市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投资)、岳阳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置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立案。同时立案的还有付阿香(另案原告)等人分别起诉汇银投资、天恒置业借款合同纠纷案。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告廖望珍在诉状中述称,原告分数笔转账和现金借款15万元给被告张立中、汇银投资,付阿香等另外几名出借人也支付了借款给张立中、汇银投资,再通过张立中、汇银投资转账1000万元借款给被告何**。汇银投资、张立中没有吸收存款和放贷资质,以上借款金额巨大,可能涉及XX经营等经济犯罪。故原告应当先向XX机关报案。如经XX机关调查,岳阳市汇银投资有限公司、张立中的经营行为不属经济犯罪,原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廖望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廖望珍预交),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沙正权、四川中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3433执525号 下一篇 宋恩飞、高文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