郅中有、耿小五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1执恢11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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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豫0181执恢1125号之二案件名称
郅中有、耿小五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郅中有;耿小五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81执恢11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郅中有,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耿小五,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郅中有与耿小五扣车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5日以(2020)豫0181执恢112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耿小五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耿小五名下的上述车辆,2021年8月28日买受人左永峰(公民身份号码:4103051977××××××××)以121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耿小五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左永峰(公民身份号码:4103051977××××××××)所有。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左永峰(公民身份号码:4103051977××××××××)。三、买受人左永峰(公民身份号码:4103051977××××××××)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亮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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