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郅中有、耿小五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1执恢1125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0181执恢112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郅中有、耿小五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郅中有;耿小五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81执恢11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郅中有,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耿小五,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郅中有与耿小五扣车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5日以(2020)豫0181执恢112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耿小五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耿小五名下的上述车辆,2021年8月28日买受人左永峰(公民身份号码:4103051977××××××××)以121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耿小五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左永峰(公民身份号码:4103051977××××××××)所有。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左永峰(公民身份号码:4103051977××××××××)。三、买受人左永峰(公民身份号码:4103051977××××××××)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亮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