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东、张海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81民初6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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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81民初6986号案件名称
张向东、张海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向东;张海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81民初6986号原告:张向东,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亚、李梦月(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建,曾用名张刘良,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张向东与被告张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938(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向东负担。审判员 赵先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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