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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小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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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42号
  • 案件名称

    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小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小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华强,职务:董事长兼经理,住所地:南宁青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6000077L。委托代理人:阿说其呷,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小华,男,彝族,1997年3月17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740.33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宇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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