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刘珍叶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4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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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4928号案件名称
刘磊、刘珍叶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磊;刘珍叶;刘坤邑;黄英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4928号原告:黄英,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刘珅邑,女,201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法定诉讼代理人:黄英,身份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明,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磊,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珍叶,女,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黄英、刘珅邑与被告刘磊、刘珍叶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黄英、刘珅邑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英、刘珅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英、刘珅邑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霁 月 二〇二一年 九月三 日 书 记 员 马 瑛 晨校对:王芊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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