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汝安、杨必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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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199号案件名称
梁汝安、杨必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梁汝安;杨必臣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2199号 原告:杨必臣,男,1990年4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梁汝安,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原告杨必臣与被告梁汝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杨必臣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必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必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杨必臣负担。 审 判 员 陈 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静 书 记 员 李 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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