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化喻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保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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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保220号案件名称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化喻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化喻;闫丽;华正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保220号申请人: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顺山四路19-网点11东-3。法定代表人:李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迟云曦,女,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张化喻,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闫丽,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华正敏,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化喻、闫丽、华正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张化喻、闫丽、华正敏银行存款8.227362万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准许保全的(2021)辽0422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化喻、闫丽、华正敏银行存款8.227362万元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间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朱春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汶佩书 记 员 全英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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