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山、包德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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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588号案件名称
李泽山、包德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泽山;包德忠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588号原告:李泽山,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包德忠,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李泽山与被告包德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李泽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泽山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计1004元,由原告李泽山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曹晓舟书 记 员 许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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