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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山、包德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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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588号
  • 案件名称

    李泽山、包德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泽山;包德忠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588号原告:李泽山,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包德忠,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李泽山与被告包德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李泽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泽山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计1004元,由原告李泽山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曹晓舟书 记 员  许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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