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金、镇坪县永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1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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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民初171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德金、镇坪县永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德金;镇坪县永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祖文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171号之一原告:于祖文,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黄德金,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镇坪县永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7MA70NL31XP。法定代表人:徐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于祖文与被告黄德金、镇坪县永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祖文于2021年9月14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祖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祖文负担。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兆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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