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彬、吴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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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408号案件名称
曲彬、吴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曲彬;吴迪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408号原告曲彬,男,200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义县。被告吴迪,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义县。原告曲彬与被告吴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曲彬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曲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曲彬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彬负担,应予退还25元。审判员 郑珍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祥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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