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哲、韩迎宾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民终55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5578号案件名称
严哲、韩迎宾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严哲;韩迎宾;任伟科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终5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哲,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迎宾,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随瑞岭,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群,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伟科,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沙河市。上诉人严哲因与被上诉人韩迎宾、任伟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4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本院基于基本案情,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严哲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严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3元,减半收取10351.5元,由上诉人严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海波审判员 聂洪文审判员 谢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忠兵、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593号 下一篇 衡阳某某有限公司、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