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兵、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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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593号案件名称
徐忠兵、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忠兵;杨建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9民初1593号申请保全人:徐忠兵。被保全人:杨建华。申请保全人徐忠兵与被保全人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保全人杨建华在32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杨建华在32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振霞书 记 员 黄述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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