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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9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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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9465号
  • 案件名称

    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龙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9465号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大营街31号。法定代表人:周云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龙。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银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郭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琪书 记 员  郭丝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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