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勤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521民初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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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521民初1177号案件名称
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勤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勤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521民初1177号原告: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陶河镇桐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55FF1L1A。法定代表人:刘孝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能能,系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勤方,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勤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乃流人民陪审员 刘德兴人民陪审员 邹梅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自勉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521民初1177号原告: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陶河镇桐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55FF1L1A。法定代表人:刘孝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能能,系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勤方,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勤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尾市家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乃流人民陪审员 刘德兴人民陪审员 邹梅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自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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