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2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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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786号案件名称
高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某;田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282民初2786号原告:高某,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桦甸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原告高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田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田某承担。诉讼过程中,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田某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田某因购买大车向高某借款8万元,并于2017年4月19日为高某出具欠条一份,此款找田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田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田某因购买大车向高某借款8万元,并于2017年4月19日为高某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田某未给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高某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田某经催要后不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高某要求其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田某在高某起诉后仍未还款,应从起诉之日赔偿高某利息损失,故高某的利息请求亦应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高某借款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21年8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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