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莉、张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3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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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344号之一案件名称
向莉、张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向莉;张利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莉,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张利民,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向莉与被执行人张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利民归还申请执行人向莉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另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7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利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仅履行了部分案款。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利民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利民的银行存款3608.27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 513.14 元,被执行人向法院缴纳执行款960元,合计5081.41元。本案可受偿127元,其中60元作为执行款,50元转为申请执行费,17元转为案件受理费。另分配给本院(2016)浙0106执2402号案件2365.5元、(2016)浙0106执2402号案件1338.2元、(2018)浙0106执2743号案件1250.71元。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60元。鉴于被执行人张利民未报告财产情况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向莉,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张利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3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顾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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