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孟、李虎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726民初3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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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235号案件名称
李帅孟、李虎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帅孟;李虎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26民初3235号 原告李帅孟,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李虎,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原告李帅孟诉被告李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运费款19000元;2、受理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3月份,原告李帅孟为被告李虎运货,共计运费19000元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李虎尚欠原告李帅孟运费19000元之事实清楚,有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凭。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原告运费,拖欠不付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帅孟运费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霞芳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费慧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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