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成武、汪仕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2民初2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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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2民初2711号案件名称
罗成武、汪仕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福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成武;汪仕进;汪贤模;钟连丽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2民初2711号原告:罗成武,男,1982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汪仕进,男,1992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址不祥。被告:汪贤模,男,1971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址不详。被告:钟连丽,女,1987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址不详。原告罗成武与汪仕进、钟连丽、汪贤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罗成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成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彭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洪莉(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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