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绍凡、唐琳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4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475号案件名称
朱绍凡、唐琳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朱绍凡;唐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475号案外人:唐琳,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朱绍凡,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绍凡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案外人唐琳于2021年7月1日对执行标的天津市南开区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唐琳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唐琳撤回异议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唐琳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叶金馥审 判 员 石文华人民陪审员 卢 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伟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蔷、铁东区派斯健身俱乐部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02民初5565号 下一篇 罗成武、汪仕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2民初27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