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志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40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4024号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志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志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40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65057A。法定代表人:王智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志如,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志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40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国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41号 下一篇 王士转、王世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2916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