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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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41号案件名称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41号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被申请人: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南路286号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02203882R。法定代表人:祝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品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8278.5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8278.5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静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夏晴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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