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瑞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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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2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瑞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瑞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被执行人:周瑞金,男,汉族,1973年02月12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周瑞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瑞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2181.03元、利息与滞纳金5216.20元(计算至2021年2月1日),并以本金102181.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与滞纳金;二、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65元;三、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54.5元。权利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瑞金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有房产一处,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3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增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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