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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川物资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5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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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5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安徽省广川物资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滁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省广川物资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592号之一申请人:安徽省广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经济开发区蚌埠路38号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Q4BUM77。法定代表人:钱德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师玲,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铭,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81407W。法定代表人:李义林,(职务不详)。申请人安徽省广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广川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安徽省广川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广川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广川物资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超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茂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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